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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9 来源:2018-01-29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障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会组织起草了《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意见。请各企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5点前将修改意见(需盖公章)纸质及电子文档反馈至协会秘书处。如没有修改意见,则注明“无意见”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协会秘书处  刘莉
    联系电话:13990001165;电子邮箱:471567174 @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表
          2.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自贡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8年2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修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提出意见单位(盖章):
(表格不够,请复印)


附件2

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守法、诚信、公平、自我约束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行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自贡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
(五)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陪标、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八条  规范服务
(一)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客服、维修、秩序维护、保洁等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
(三)有效处理信访投诉。
第九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市物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主动向市物业协会报告。其它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向市物业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物业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二条  市物业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将企业诚信信息推送政府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节轻重,市物业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
(三)公开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取消行业内组织的各项评优的参评资格。
市物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单位及理事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二)、(三)、(四)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相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  对严格遵守本公约或对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市物业协会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内部表彰;
(二)公开表彰;
(三)推选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市物业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自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8年   月  日起生效。